发布时间:2015-11-02 09:05:05浏览:72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布《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该省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除外)的探矿权人。《办法》要求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
《办法》规定,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建设、系统开发和维护,省级组织监管工作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以及信用等级发布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市本级组织监管工作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县级组织监管工作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和失信信息。探矿权人信用等级,采用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信用信息,按照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由系统自动评价。
该厅将在厅门户网站建立全省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和公示平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对探矿权人实行分类监管。探矿权人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信用信息录入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材料;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反映,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经国土资源部门复核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信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不受理的,在接到不受理通知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办法强调,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信息采集、录入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好信息采集表的整理、归档工作。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信息采集、录入和归档的国土资源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