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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确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措施

发布时间:2016-01-27 08:48:50浏览:826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确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措施,促进企业脱困和产业升级。

    会议认为,坚持用法治和市场化手段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按照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的原则,一是以更加严格的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主动退出产能。在近几年淘汰落后钢铁产能9000多万吨的基础上,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吨~1.5亿吨;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二是严控新增产能。严格督查落实国家2013年有关停止备案新增产能钢铁项目的决定。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新增产能的技改和产能核增项目。三是完善支持政策。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对地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呆账核销和抵债资产处置,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相关产权交易市场。

  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化解过剩产能的艰巨性和重要性,关键是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要引导企业主动想办法、“发内功”,采取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发挥内部安置潜力。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将国家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鼓励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对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给予再就业帮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让他们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关于会议提出的“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财政部已发布相关通知明确,2016年1月1日起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项基金的设立旨在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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