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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法5月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6-03-01 09:31:20浏览:704

  2月26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透露,当天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该法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是第一部规范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该法共分7章,涉及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制定这部法律的背景。他指出,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有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并保障承包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管控是这部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法的通过再次表明我国对人类负责任的态度,而且是一个切实的行动。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就勘探开发申请程序、承包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向媒体作了介绍。孙书贤表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其中重点审查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装备能力。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国家海洋局即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将依法授予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取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许可后,还需要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开发的申请,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以后,成为承包者,方可从事相关的勘探开发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这部法律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中的海洋环境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利用深海资源。岳仲明表示,根据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国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承包者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承包者的监管职责,维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发布会还透露,我国的深海大洋工作起步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经过多年发展,在大洋资源调查、技术发展、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参与国际事务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在深海资源开发能力等方面和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还需要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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